武汉科技大学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推行公务卡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加强预算执行监控管理,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1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免收年费。
第三条 公务卡以我校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清偿等法律责任。
第四条 我校工作人员公务卡的发卡行是我校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即中国银行建一支行。
第五条 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统一使用专用BIN号为“628”字头的银联标准公务卡。我校为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办理的中行公务卡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统一标记形式进行发放,由发卡行按统一规定制卡。
第二章 公务卡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每人可申领一张公务卡。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财务处;财务处对申请人资料进行确认,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和银联湖北分公司,并录入本行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七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我校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新增的需办理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使用。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尽快拨打中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66挂失,或到中行办理书面挂失。办妥挂失手续后,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提出补发新卡申请。挂失后补办的新卡和原卡卡号不同,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卡号。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定为每张公务卡透支额度上限为5万元。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持卡人需调增信用额度的,须由持卡人向本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交由财务处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由财务处交由发卡行进行调整。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是指我校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财务制度审核后报销还款的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公务卡支付的主要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会议费、租赁费、公务接待费等(具体见附件:《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事务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二条 我校工作人员在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务必取得银行卡刷卡凭证(POS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发卡行按照有关规定对持卡人临时申请予以审批。
第十四条 公务卡公务支出不允许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支付行为,财务处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程序
第十五条 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对我校工作人员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六条 我校工作人员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即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最长可达56天),及时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七条 报销人申请办理公务卡结算资金的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财务要求整理好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财务人员根据各类经费使用规定和开支范围审核报销凭据。
第十八条 各类报销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经财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制度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将报销资金转到公务卡,完成报销。涉及到差旅费补贴等需现金支付的部分可以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转入个人工资卡。
第十九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书面信息,并填写《武汉科技大学大学借款单》,经所在单位、部门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学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提出,办理审核手续,将资金通过转账方式退回国库零余额账户。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根据省财政厅、及其它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学校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要做好本校工作人员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遇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严禁为非我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要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执行公务的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学校财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二十四条 公务卡也可以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学校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上级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号 | 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 公 务 卡 结算目录 | 备 注 |
1 | 302 | 01 | 办公费 |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302 | 02 | 印刷费 |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302 | 03 | 咨询费 |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302 | 04 | 手续费 | 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
5 | 302 | 07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
6 | 302 | 11 | 差旅费 | 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车票、船票、机票支出等。 |
7 | 302 | 13 | 维修(护)费 | 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
8 | 302 | 14 | 租赁费 | 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业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9 | 302 | 15 | 会议费 |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0 | 302 | 16 | 培训费 | 指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支出。 |
11 | 302 | 17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
12 | 302 | 18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3 | 302 | 31 | 公务用车 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4 | 302 | 39 | 其他交通费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15 | 302 | 99 | 其他商品 和服务支出 | 指上述项目以外、适合公务卡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 |
注:以上所列项目,均指单次刷卡金额在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零星小额商品服务支出,金额超过5万元的公务支出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