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校实行“营改增”税制改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07 发布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
学校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12月1日起,湖北省正式开始“营改增”试点工作,它将涉及到我校横向科研项目的征税比率及流程的变化。
为贯彻落实上述工作精神,维护国家、学校和广大教职工的利益,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率调整
原营业税及其流转税附加综合税率为5.8% (营业税税率5%,流转税附加综合税率0.8 %) 。
现执行增值税及其流转税附加综合税率为6.84% (增值税税率6%,流转税附加综合税率0.84 %)。
二、纳税机关及纳税流程的调整
原营业税及其流转税附加综合税费由青山地税局征收。
现增值税及其流转税附加综合税费先由青山国税局征收增值税税金,再由青山地税局征收流转税附加综合税费。
三、税款抵扣
增值税制的核心是税款的抵扣制,即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有效期为180天,逾期不能抵扣,因此在拿到对方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请一定注意开票信息的准确和开票日期。
四、针对在2012年11月30日之前签订的,但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科研合同,经与青山地税局沟通协商,在2012年12月30日以前,可以到财务处开具地税税务发票(沿用原来的5.8%营业税及附加综合税率),同时将合同复印件留财务处备案。
五、申请办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资料准备,沿用以前办理科研营业税减免手续的要求。
不详之处,欢迎电话咨询,财务处综合办公室 68862825,黄燕飞
财务处
201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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